誰都可以告政府? 這一類人堅決不行|民告官|行政訴訟法|法院_新浪新聞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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來源:政知道微信公眾號
原標題:誰都可以告政府?有一類人堅決不行
民告官咋告?
今天上午,政知道(微信ID:upolitics)從最高法了解到最新“操作指南”。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〈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〉的解釋》發布,關於咋告說得很清楚。
其中一個最大的亮點就是,解釋再次重申了一個原則,即“民告官要見官”。
告官不見官
先來說“民告官”的背景。
2014年11月1日,第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一次會議通過了新修改的行政訴訟法,自2015年5月1日起施行。
那次修改,是自1989年行政訴訟法頒布以來的一次全麵修改。
新的行政訴訟法就提到,“被訴行政機關負責人應當出庭應訴。不能出庭的,應當委托行政機關相應的工作人員出庭。”
也就是,告官要見官。
“很多行政機關因為法治意識不是很強,或者出於工作確實很忙、認為出庭當被告丟麵子等原因,往往委托律師或一般的工作人員來出庭,存在所謂的‘告官不見官’”,最高法黨組副書記、副院長江必新在發布會上毫不諱言。
誰來出庭應訴?
江必新認為,作為被告的相關政府機關負責人,出庭應訴的好處很多。
“行政機關負責人出庭應訴,既能提高行政審判效率,又能有效化解行政爭議,同時也能有效促進其依法行政。”他說。
“因為行政機關負責人在法庭上會聽到在其他地方聽不到的聲音。對方當事人會給他揭露出在執法過程中一係列的問題,行政機關負責人聽到之後一定會想辦法來規範執法行為,提高行政執法水平和能力。”
雖然行政訴訟法規定了“被訴行政機關負責人應當出庭應訴”,但哪些人才是“行政機關負責人”?
《行訴解釋》中是這麽說的:
行政機關負責人包括行政機關的正職、副職負責人以及其他參與分管的負責人。
行政機關負責人不能出庭的,應當委托行政機關相應的工作人員出庭,不得僅委托律師出庭。
但問題是,在民告官的案子中,如果被告就是僅委托律師出庭怎麽辦?
《行訴解釋》明確,法院應當記錄在案和在裁判文書中載明,並可以建議有關機關依法作出處理。
這幾種情況必須出庭
《行訴解釋》還明確了幾種必須出庭的情形。
涉及重大公共利益、社會高度關注或者可能引發群體性事件等案件,以及法院書麵建議行政機關負責人出庭的案件,被訴行政機關負責人應當出庭。
還明確了行政機關負責人不出庭的說明義務。
即行政機關負責人有正當理由不能出庭應訴的,應當向法院提交情況說明,並加蓋行政機關印章或者由該機關主要負責人簽字認可。
行政機關拒絕說明理由,法院可以向監察機關、上一級行政機關提出司法建議。
“告政府”是有條件的
發布會現場還披露了一組數據。
實行立案登記製當年,全國法院受理一審行政案件220398件,比2014年上升了55.34%,比1990年增長了17倍,行政案件“立案難”得到初步緩解。
但也存在問題。江必新說:
一些與自身合法權益沒有關係或者與被投訴事項沒有關聯的“職業打假人”“投訴專業戶”,利用立案登記製降低門檻之機,反複向行政機關進行投訴。被投訴機關無論作出還是不作出處理決定,“職業打假人”等都會基於施加壓力等目的而提起行政訴訟。
“不是每個人在任何時候都可以在任何情況下隨便告政府的。如果大家都無限製告政府,政府的效率就會受到很大的影響。”他說。
《行訴解釋》明確,為維護自身合法權益向行政機關投訴,具有處理投訴職責的行政機關作出或者未作出處理的公民、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具有原告主體資格。
哪些情況不能告?
根據《行訴解釋》,行政機關在行政程序內部所做的行為,比如內部溝通、會簽意見、內部報批等行為,屬於不可訴的行為。
江必新說,在作出行政行為之前,行政機關一般要為作出行政行為進行準備、論證、研究、層報、谘詢等,這些行為尚不具備最終的法律效力,一般稱為“過程性行為”,也不可訴。
同時,行政機關依照法院生效裁判作出的行為,並非行政機關自身依照職權主動作出的行為,同樣不在法院的受案範圍之中。
“但是如果行政機關擴大了執行範圍,比如本來法院判罰500元,結果行政機關罰了600塊,那就是可以告的”,江必新說。
內部層級監督和信訪辦理行為也不是法院的受案範圍。
聽起來有點難懂,舉個例子。
比如《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》規定上級政府應當加強對下級政府房屋征收補償工作的監督,有的當事人起訴要求法院判決上級政府履行監督下級政府的職責。
“法律法規規定的內部層級監督,並不直接設定當事人新的權利義務,因此,該類行為屬於不可訴”,江必新說。
信訪工作機構依據《信訪條例》作出的登記、受理、交辦、轉送、承辦、協調處理、監督檢查、指導信訪事項等行為,也不在法院受案範圍中。
責任編輯:桂強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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